法治讯(王哲明)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莫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3,195.68元。
此次事件的导火索竟是200元钱!这是真的吗?原来,王某曾经帮莫某垫付过200元的违章罚款,但莫某一直没有偿还。2020年4月某日,王某给莫某打电话催要此款,莫某告诉没起来,等会起来给他打电话,把钱给他。9点44分左右,王某给莫某打电话告诉他到他家楼下了,让他把钱送下来。莫某很是生气,告诉王某钱不给了,愿意哪告哪告,就挂电话了。王某又给莫某打电话,骂了莫某一句,莫某便下楼辱骂和殴打王某,造成王某头面部外伤,左侧胸部外伤。王某在通化县人民医院共计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8320.96元。在此期间莫某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意,医疗费等分文未付。王某认为莫某无视国法殴打他人,给自己身体造成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莫某因欠200元违章罚款一事与王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且下楼后将王某打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王某在找莫某索要欠款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主张权利,而不应该在电话中辱骂莫某,其行为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应以王某自行承担30%,莫某承担70%为宜。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帮助别人本是好事,但会有很多因素导致结果事与愿违。对于别人的帮助我们应当心存感激,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出现纠纷也应当理智地以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切勿让情绪失控,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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