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双十一”,面对各大电商平台铺天盖地的宣传,市民小张禁不住“打折”攻势,凌晨还抱着手机分秒必争的刷新,终于抢购到一款中意已久的手机,才肯安心睡去。然而苦等多日也不见卖家发货,几次追问后,卖家以订单量过多库存不足为由,直接取消了订单。小张气的直跳脚,却又不知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延边林区中级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对此进行了解读,法官表示,《民法典》第491条明确网购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禁止买卖双方任意反悔。卖家对商品进行促销发布了商品价格,买家愿意以该价格购买提交订单并支付价款,是双方在网购平台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虽然该合同是电子形式,但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卖家单方面直接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做法于情于法都显然是不对的,不仅损害了买方的利益,更加损害了网购市场经济秩序。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合同订立时另外的约定,例如12306网站规定,消费者下单后要在半小时内付款,如果没有付款则订单取消,这就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况。
《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虽然《民法典》是普通法,《电子商务法》是特别法,《民法典》没有这一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并不影响《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的实施。
法官提示,随着网络交易越来越广泛化,电子合同已经成为线上交易的重要业务凭证。《民法典》第491条首次针对互联网信息平台订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了规定,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未对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尤其为当前频繁发生的“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维权主要途径,一消协投诉,二法院起诉。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郑诗凡)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