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 近日,梅河口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被告人王某甲在家附近的咖啡厅门口旁观王某乙与女友争吵,被害人王某乙发现后质问王某甲看什么,二人因此事随之发生口角,王某乙先动手打了王某甲一拳,后二人相互殴打对方,殴打过程中致双方受伤。经鉴定,王某乙头面部外伤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粉碎性骨折,应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甲头面部外伤眼部挫伤,应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梅河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亦同意对王某甲接收并矫正,故梅河口法院对王某甲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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