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因对装修材料的使用产生分歧,原告将被告诉至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并申请鉴定,评估机关以原被告鉴定装饰装修合同中,所涉及从材料的材质、品牌约定不明确,无法进行评估为由,将该委托评估按退案处理。
2018年8月3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被告王某承包张文琴位于察布查尔县坎乡库勒特克齐村的房屋装修工程,总装修价款为85000元。在合同履行当中,因双方对装修材料的使用、范围等产生分歧,装修暂时中止。虽然房屋装修未全部完工,但原告张某已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工,并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房屋,依据施工清单中列明的项目对未完工部分及返工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鉴定室依照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出评估机构并进行了委托。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通过收集资料、现场勘查发现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内容不明确,致使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随后,鉴定人员多次与双方沟通,进一步明确鉴定内容,但双方坚持己见,拒绝协商。最后,评估机关以原被告鉴定装饰装修合同中,所涉及从材料的材质、品牌约定不明确,造成无法进行评估为由,将该委托评估按退案处理。
法官提示:
近年来,涉及到群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都是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口头协商或以书面形式的合同内容不明确,不细致,发生纠纷后,也因约定不明,增加了办案的难度。提示广大群众一定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降低风险。
(巴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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