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某甲房屋租金1600元、水费9元、电费533.67元,合计2142.67元。
2019年5月,张某甲将自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某小区的住宅以每月500元的租金单独出租给张某乙,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2020年4月,张某乙未经张某甲同意,将该房屋让给王某居住使用,张某甲得知后,要求王某搬出,王某承诺每月支付租金600元,并承担水、电费,承诺找到房子后搬出。自2020年4月5日起至今,王某分三次共支付租金1000元,剩余的1000元未支付。期间张某甲多次要求王某限期搬出,王某承诺于2020年6月15日前搬出,并支付拖欠的房租。此后张某甲多次要求王某搬出并付清租金,但王某一拖再拖至今未履行承诺。张某甲认为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真实合法,双方对租金和解除租赁关系的口头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王某拒绝搬出承租房屋并拖欠租金,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故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张某甲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王某居住,王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缴纳房屋租金及缴纳水电费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房就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不仅在道德上失信更违反合同约定。如果遇到租房人拖欠租金的情况,可先协商解决。如果租房人仍拒不支付,可到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王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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