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2603起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房屋租赁那些事儿,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0-10-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某甲房屋租金1600元、水费9元、电费533.67元,合计2142.67元。

  2019年5月,张某甲将自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某小区的住宅以每月500元的租金单独出租给张某乙,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2020年4月,张某乙未经张某甲同意,将该房屋让给王某居住使用,张某甲得知后,要求王某搬出,王某承诺每月支付租金600元,并承担水、电费,承诺找到房子后搬出。自2020年4月5日起至今,王某分三次共支付租金1000元,剩余的1000元未支付。期间张某甲多次要求王某限期搬出,王某承诺于2020年6月15日前搬出,并支付拖欠的房租。此后张某甲多次要求王某搬出并付清租金,但王某一拖再拖至今未履行承诺。张某甲认为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真实合法,双方对租金和解除租赁关系的口头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王某拒绝搬出承租房屋并拖欠租金,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故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张某甲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王某居住,王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缴纳房屋租金及缴纳水电费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房就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不仅在道德上失信更违反合同约定。如果遇到租房人拖欠租金的情况,可先协商解决。如果租房人仍拒不支付,可到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王哲明 )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