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去向不明,债权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该如何处理?近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典型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法析理,债权人与担保人终于达成调解,担保人自愿清偿债务。
基本案情:
麻某和王某是发小,也是同学。2016年8月2日,在王某的介绍下,麻某向陈某、高某和努某三人出借现金20万元,并由三名借款人向麻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该借款由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三名借款人仅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3万元,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一直未偿还。后由于三名借款人去向不明,麻某借款的偿还事宜一拖再拖,迫于无奈,麻某只能将发小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人,而且借款人借的20万元自己也没有使用,并向法庭提出应当将借款人追加进来。原告麻某则提出,借款人一直去向不明,作为担保人的王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偿还后再向借款人追偿。
通过庭审,承办法官注意到,麻某与王某是发小也是同学,从前双方的关系非常要好。以此为契机,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法院进行调解。通过释法析理,告知当事人连带保证人的义务,通过温情引导,促成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最终达成和解,被告王某自愿偿还原告麻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后,笑容都挂在了脸上,激动地讨论起下一次的同学聚会,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债权人是否可仅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正确识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解决是否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另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尽快的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黄冠)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