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姜某乙赔偿姜某甲汽车修理费用4176元的60%,即2505.6元。
2019年12月某日,姜某甲驾驶自家小型轿车,由通化县果松镇去往某村途中,与姜某乙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在现场报案。第二天,姜某甲向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果松中队报案,由于双方车辆现场移动,无车辆行驶记录仪录像,无现场证人,无监控录像,而且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叙述不一致,导致事故成因大小无法确定,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姜某甲驾驶的车辆在通化医药高新区某汽车配件维修行进行修理,花修理费、工时费共计4176元,由于姜某乙一直未进行赔偿,故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姜某甲驾驶的车辆与姜某乙驾驶的无号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双方应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由于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致使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无法进行认定,故只能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由于姜某乙驾驶的车辆无号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姜某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无人员伤亡情况下,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没有争议的,可自己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对事故有争议的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先拍照,再保护现场,并拨打122报告交警处理。
(王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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