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案情回顾:
农家老人郑某某与老伴相依为命,生活在一个几十平米的平房里。为了家里能够温暖的度过这个冬天,郑某某以捡烧柴为由,驾驶借来的三轮摩托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携带斧子擅自进入林场辖区内采伐林木2棵。其中落叶松一棵,立木蓄积0.250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43.64元;红松一棵(红松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0.062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4.5元。郑某某将砍回来的树木堆放在自家小棚里,准备当烧柴用。殊不知,郑某某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国有林木2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某认识到了砍树的严重危害性,意识到不能为了一时利益而毁坏林区生态植物,今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保护好林区生态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点国有林区里的树木,无论死树还是活树,都是不能随意盗伐和毁坏的,保护环境、爱护绿水青山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林区面积广阔,林业资源丰富,盗伐、滥伐、非法收购林木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像郑某某这样的农村老人由于生活窘迫、文化水平低、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成为了毁坏林木的主要人群,他们往往并非有意而为之,却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加大林区普法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都能重视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触犯法律。
(刘蕾)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