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明和张红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红在生育后精神病复发,刘明才得知张红有精神病家族史,刘明认为张红及张红家人故意隐瞒精神病史,欺骗刘明结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两个家庭也产生了矛盾,二人分居已一年之久,刘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伊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承办法官商明认真分析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张红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无力抚养孩子,自己生活也较为困难。虽然张红在婚前隐瞒了病史,但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如果该案简单的进行判决处理,不能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商明法官先后两次前往阿热吾斯塘镇张红父母家中释法析理,同时也做刘明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由刘明抚养,刘明向张红支付3万元生活费并当场给付,此案调解结案。(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只保留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再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相应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也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从婚姻无效情形中删除。
但是婚姻禁止条件与无效情形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随意隐瞒自己的“重大疾病”。《民法典》生效后,对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配偶的情况,民法典一方面默认该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动权”交给了被隐瞒的配偶。配偶选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伴侣病情一年内认可这段婚姻关系,则婚姻关系有效;如果不认可,配偶也可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则这段婚姻自始无效。
(来琳 湛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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