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那么,还款责任是由公司还是个人承担呢?一起来通过案例看一下吧……
2012年10月,赵亮(化名)因其名下某安装公司(赵亮为某安装公司法人)经营需要,找到丁风(化名)以其个人名义借款100万元,并欲用其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的某处房屋做担保。
2012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但因赵亮提供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丁风便没有将100万元借给赵亮。
不久后,赵亮又找到丁风协商借款事宜,赵亮称可以在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将其提供的担保房产通过财产保全的方法给丁风作为借款的保证。
2013年1月30日,赵亮带着丁风到法院调解后,当日法院制作出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担保房产查封。
2013年1月31日,丁风将100万元借款交付给赵亮并约定月利息3分,同日,被告赵亮出具100万元收据一份,该款由被告赵亮取得后用于其安装公司的经营。
此后,赵亮偿还了申请人25万元利息,现尚欠丁风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未偿还。故丁风将赵亮和其名下某安装公司一并起诉至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偿还款项。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赵亮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丁风借款而款项用于某安装公司经营活动,某安装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丁风主张按照月息三分即年利率36%计算利息,不应予支持,应当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处:被告赵亮及其名下某安装公司需偿还原告丁风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95万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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