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
——卫某某组织卖淫、赵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卫某某组织卖淫人员张某等4人,在某市其经营的养生馆、日租房、嫖客家中等处多次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卫某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为牟取卫某某承诺给予的提成,为其介绍嫖客三次,并开车将嫖客送至卫某某指定地点进行性交易。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卫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案件焦点】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吸纳、容留多名卖淫女在其经营的养生馆等处从事卖淫行为,并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卫某某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为牟取利益,多次为其介绍并运送嫖娼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可从轻处罚。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卫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 000.00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官后语】
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介绍卖淫行为是否依附于卖淫组织。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依附于卖淫组织,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若行为人的行为不依附于卖淫组织,行为人只是单纯实施介绍卖淫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可能实施介绍卖淫的行为,只不过其介绍卖淫的行为是为卖淫组织服务的;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只是单纯实施介绍行为,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组织。
(周加历)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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