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辅助救济措施,给予适当经济资助。
案例:
白某与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麻某依法向原告白某赔偿449511元,判决生效后白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局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麻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本人在监狱服刑,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被执行麻某刑满释放但其务工收入不足以支付赔偿,白某也因事故致残并患有精神疾病,丧失了基本劳动力,家中有2个孩子需要抚育。鉴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白某向尼勒克县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核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白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此该案由自治区救助5万元,自治州救助3万元,县级救助2.09万元,三级救助共计10.09万元。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那么国家司法救助的原则有哪些呢?
(一)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二)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三)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
哪些案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王雅雯)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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