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物业费该由谁来交?近日,霍城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日,被告小王承租了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负一层用于经营店铺,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但小王在签订合同不久后就将房屋转租给了小陈,此店铺每月应支付物业费1035元,三年共计应当支付46980元,小王与小陈均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小王辩称,我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原告单方提供的,没有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是格式合同。我在签订合同不久就将房屋转租给了小陈,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加盖原告的公章,但是我已向原告的负责人告知,我们在合同中备注小陈与原告签订合同成功后才给转让费。2017年2月26日以后房屋转租给小陈,所有的费用应当由小陈来支付。
争议焦点:
1.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效力;
2.被告欠原告物业费是多少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针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对被告转租房屋进行了约定,被告尽管提出在2017年1月26日就将商铺转让给了小陈,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原告的同意并经原告盖章认可,被告和小陈签订的转租合同与原告没有关联性。针对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既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收费标准均由政府相关部门许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46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付。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费46980元。
一句点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按照合同履行房屋转租的法律要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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