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尔果斯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受害者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款和工伤补偿的双重赔偿案件,该案经法院释法说理,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系某劳务公司工人,在霍尔果斯市工地提供劳务时受伤。该案经霍尔果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某劳务公司应向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为180085元。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后,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某劳务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在克拉玛依保险公司为刘某购买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刘某某因此获得保险赔偿金145289元后。对此某劳务公司认为,法院在执行该劳动仲裁裁决的180085元工伤赔偿款时,应扣除刘某某已获得保险赔偿金145289元,并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工伤保险和人身保险赔偿相互扣减后给刘某某支付赔偿款34796元。该案经调解,由某劳务公司给刘某某赔偿12万元,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是由国家保险机构强制用工单位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分担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活,具有强制性。既是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在受害者受到伤亡的时候也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明确肯定了当事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是基于保险合同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二者不可替代。为此受害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和人身保险赔偿。
(黄晓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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