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4日,被告韩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追尾至前方同向行驶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张某因交通事导致截瘫,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韩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确认张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284623.38元,按照双方责任,张某自负30%,韩某承担70%,即由韩某赔偿813836.37元。其中,关于护理费,一审法院确认张某属一级伤残,需专人护理,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确定其护理期限为20年。对护理费用因张某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固定收入或雇佣护工护理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算,后期护理费为637200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主张护理费按雇佣护工护理的标准计算,二审以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为由,驳回其上诉请求。
【法院判决】
张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请求定残后护理费按照当地家政服务业标准赔偿。法院再审认为,张某不符合工伤的范畴,其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亦与工伤鉴定标准不同,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关于护理费给付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张某伤残等级为一级,虽然张某再审提交了2015年度本地区部分行业部分工种(岗位)《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表》,主张护理费按照本地区家政服务业保姆高价位3600元计算,与其一审主张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310元计算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与依据发生了变更,但并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再审确认张某损失共计1500764.38元,其中其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护理费为22440元,定残后护理费为864000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护理费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对象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非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的计算标准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当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时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有收入的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确定:(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人员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也无论其实际支付报酬的数额,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三)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同时,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标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赔付比例参照GA/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评定标准附录B之规定:“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为以下三等: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计算。本案中张某虽配置了截瘫矫形器,但选择截瘫矫形器是为了减少和防止其因长期卧床所致的肌肉萎缩、僵硬、褥疮等各种并发症,在他人帮助下进行康复锻炼,最大限度地恢复肢体残存功能,并不能改变其因车祸导致胸椎以下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的状况,故判决护理费赔付比例为100%。
【法官提醒】
在主张护理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明确自己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法官也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及时释明当事人选择护理人员、护理级别及赔付比例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护理费标准,避免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
(王琳 王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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