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胡金汐)父母在,人生尚有归途。父母不辞辛苦将儿女抚养长大,成年子女同样拥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今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
张先生夫妻二人膝下有二女一子,随着年纪的增长,二老的身体也每况愈下,加上没有收入,只能依靠两位女儿照顾起居。作为唯一有赡养义务的儿子,张三一直以来对父母不管不问,也没有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张先生夫妻二人将张三夫妇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于张先生夫妻二人要求张三夫妇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综合吉林省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参照本地区生活水平及两位老人因病需长期服用药物的实际生活需求,酌定由三子女共同承担二老的生活费,每人每月支付800元,医疗费同样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更是为人子女的责任与担当。如果子女不作为,那么法律会化身“硬核”保障,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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