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所居是每一个人的梦想,为了给大家的梦想保驾护航,刚刚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了一个名词:居住权。这一名词的诞生引发了巨大波澜,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你大妈还是你大妈,你的房子不一定是你能住的房子”。房屋设立了居住权,继承人能否将居住权人驱离?通化县人民法院带您来了解下相关知识。
以案释法:
王大妈的儿女都在外地工作,长年细心陪伴照顾她的只有保姆小张,为了报答小张,王大妈在其名下的房屋为小张设立了居住权(期限为直至小张死亡),王大妈去世后,她的子女继承了该套房屋,那么,他们能让保姆小张离开吗?
根据《民法典》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王大妈让其保姆居住至死亡时为止,这也就是居住权的期限,直到保姆死亡,在保姆没有死亡之前,王大妈的子女不能将保姆小张赶离家门。
居住权“入典”,是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体现和保障民生需求,让房屋回归其本身用途和价值的重要之举。这样设立也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关爱。让所有人都能安心居住,安心生活。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孙媛鑫)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