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胡金汐)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
出于某些原因,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9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先生承担女儿小月和儿子小阳的抚养费每人每月1500元,但张先生至今没有给付,李女士逐渐难以承受三人共同生活的开支,小月小阳遂将自己的爸爸张先生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先生同意每月按时给付小月小阳抚养费,并付清拖欠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夫妻离婚,本就会对孩子造成伤害,不管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负担抚养费的一方,都要给予孩子尽可能多的关心和爱护,为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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