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在影视剧中,我们也许都听到过这样一句话:“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很多人认为,父母欠下的债该由子女偿还,但“父债子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两年前,小李借给小张15万元,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本金和利息共18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今年还款日期到了,小张却因病去世,剩下了18万元的债务没有偿还。小李便将小张的两个女儿告上了法院。
法律上,父母和成年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他们各自的财产也是独立的。而债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务债权具有相对性但不具有继承性。因此,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但债务人有遗产的话,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遗产已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小张向小李借款,小李将借款交付小张,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小张因病死亡,小李向其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告小张女儿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究竟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是要分情况、分类别、分场合地确定的。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