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婚姻男方提前到女方家提亲并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钱财,俗称下聘礼。但是,如果聘礼下完后因种种原因男女双方不能正常结婚的情况下,该“聘礼”该不该返还?又该如何返还?
近日,莎车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胡某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及刘某父母返还彩礼钱75000元。
据了解,2018年3月,刘某母亲带女儿刘某到胡某的家乡求医,在该过程中经人介绍与胡某认识后恋爱,后于2019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在胡某、刘某二人交往期间,胡某先后给付刘某家彩礼80000元,其中10000元用于给刘某购买衣物。举行婚礼时,刘某按照习俗返还了胡某5000元。2019年8月,刘某因再次犯病住院治疗。胡某以刘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隐瞒病史为由与其分手,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家返还彩礼钱75000元。
本案原告胡某在其家乡经人介绍与前来当地看病的刘某认识,在对刘某病情有一定的了解后,继续与刘某相处并订婚且依照民间传统举行了结婚仪式,又与刘某有过同居生活行为,共同生活达半年以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认可其在与刘某交往、订婚前知道刘某患有疾病,但声称不知刘某患何疾病。
未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而直接举行婚礼是依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形成的,不受法律保护。依订婚和举行婚礼产生彩礼的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形式,增强婚约的稳定,以达到结婚的目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产生矛盾,且刘某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痊愈,双方无法再缔结婚姻,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应考虑双方同居情况、彩礼数额、公序良俗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法院综合本案各方面因素,判决被告刘某一家返还原告胡某部分彩礼。(魏豪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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