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日上午,当事人徐某接到某公司员工的电话到某医院安装广告横幅,当日下午徐某与公司员工何某赶到某医院门诊楼一楼大厅。徐某在安装某公司提供的广告横幅时因梯子滑落摔伤,何某电话通知公司管理人员,该公司安排将徐某送至兵团某医院进行救治。因损害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徐某遂将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徐某各项损失41,128.3元;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故向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州分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徐某按照定作人某公司的要求,到定作人指定地点上门从事广告横幅安装工作,并且由于安装位置、效果的特殊要求,某公司职员在徐某从事作业时,亦在一旁进行指示协助及安装效果的监督检查。徐某当时正从事高处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某公司人员当时未对徐某危险作业方式尽到正确告知及明确警示、制止的指示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伊犁州法院 玛尔江古力•阿布都拉)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