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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额款项时不执行,阆中法院这起执行案6年未执结

发布时间:2021-01-1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网  字体大小[ ]

  “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和求真务实、苦干实干的作风,再接再厉,接续攻坚,坚决如期打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这是201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对执行攻坚作出指示。随后“3·29”动员部署会召开,全国法院快速行动,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以雷霆之势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发起总攻。

  在如此大背景下,这起简单的民间借款执行案,阆中市人民法院六年前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在有足额款项执行的条件下,至今未执结。阆中市人民法院这起六年前就该执结完毕的案件,缘何如此冗长?背后原因令人不寒而栗。

阆中法院这起六年前就该执结的案件,至今未执结

——解决执行难,各地都在发力,阆中法院为何拖后腿?借款执行案背后的腐败让当事人苦不堪言

  我们名叫佘旭、王勇,都是四川省阆中市人。我们都已年过半百,步入老年行列,悲哀的是在这个年纪无法尽孝、家无宁日。原本,我们也有一个幸福的小康之家。直到2014年我们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的借款纠纷案进入执行之后,我们的幸福小康之家就此被打破!被执行人仅在阆中市林业局的补偿款就有近600万,另外还在阆中市国土局也有巨额补偿款,有足够的款项执结我们共计2657000元的借款纠纷案。但硬是在阆中市法院的纵容下,阆中市林业局时任局长莫xx无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法律法规把补偿款都支付给了被执行人。在我申请执行的另一起执行标的为70万元的执行案件中,阆中市法院同样只把执行工作停留在纸面上,仅下了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相关部门的补偿款予以冻结,但并未实施划付执行款,导致该执行案至今未执结。我也就成了阆中市法院的常客,还犹如一只无头苍蝇,跑了司法机关跑政府部门,跑完政府部门又跑媒体单位……即使这样,我们至今仍然手捧一张法律白条,绝望又无奈。

  跑了几年下来,我也终于明白为何法院的法律文书对阆中市林业局而言犹如一张白纸。利益熏心的某些领导干部怎么少得了插手干预?被执行人王XX的幺爸是原阆中市国土局副局长李XX,当时正是分管拆迁和补偿等工作。而王XX被征收的两个公司项目,或许正是为了拆迁补偿而成立。因此,我们的借款纠纷执行案在有足额款项的情况下也无法执行,似乎也不难理解!只是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司法公正在我们阆中受到严重冲击和挑战!

  基本情况

  2012年夏天,曾经和我一起工作过的前同事王XX向我借钱,称其要开发修建“阆中高坎XXX湿地度假村”,王XX和其妻子李XX多次找我后,我佘旭借给了王XX夫妇2150000元,王勇借给王XX507000元,我和王勇共计借给王XX、李XX夫妇2657000元,因王XX夫妇到期未还借款,我们向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王XX、李XX夫妇仍未履行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我和王勇分别向阆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阆中市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同时决定将我和王勇的两起案件合并执行,并于当日向阆中市林业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通知书》明确要求了阆中市林业局协助执行事项:“将被执行人王XX、李XX在你局应领取的阆中市河溪镇何家坝村XXX湿地旅游度假村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657000元划扣至佘旭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市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内。”《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下图:

 

  阆中市法院向阆中市林业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三份法律文书,于2014年12月11日送到了阆中市林业局,阆中市林业局财务科科长谢XX在阆中市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上述三份法律文书。

  虽然有付出,但案件能走到这一步,都还是顺利,眼看就可以讨回借款了,岂料在金钱利益面前,阆中市多部门的部份领导干部伸出了“黑手”,露出藏在皮囊之下的嘴脸。

  之后,近两个月时间里,阆中市林业局都没有按照阆中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划款,我多次向阆中法院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刘X反映此情况,请求法院督促阆中市林业局划款,但都未得到回应。在2015年2月17日(也就是2014年农历腊月29,第二天就过年了),焦急的我再次直接前往阆中市林业局找到该局财务科科长谢XX和阆中市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副主任王某询问划款情况,他们都告诉我,被执行人王XX的补偿款已经被领走了!

  听到这样的回答,我急得像热锅里的蚂蚁,质问为什么法院协助通知书要求扣留的款项会被领走?难道法律文书对阆中市林业局没有法律约束力吗?

  随后,我们立即前往阆中市法院找刘X法官,但刘法官不在,一名张姓法官告诉我们,已经放假了,正月初七开始上班。

  意料之中,我过了一个煎熬又漫长的春节。终于盼到了正月初七这天,到阆中市法院找到了刘X法官询问“被执行人王XX在林业局的补偿款为什么被领走了?”,刘X法官说“钱还在林业局,年前没有划。”

  阆中市林业局说“钱被领走了”,刘X法官却说“钱还在林业局”,哪个说的是真的?不放心的我向刘X法官确认了两遍,得到肯定的答复,我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

  我又问刘X法官,既然钱已经确定下来了,那什么时候可以划扣执行给我们?刘X法官回答说:“过段时间”。

  一段时间后,执行还是没有进展,我们又跑到林业局问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款没有到账”,让我回家等待。

  时间一天一天过去,我又多次到阆中市林业局和法院询问款项执行情况,得到的回答都是“款没到账”或者“没有钱”。

  虽然得到的回答也都是“款没到账”、“没有钱”。但是后来,我们在请求法院执行却四处碰壁的过程中,得知阆中市林业局在2015年8月14日向王XX、李XX夫妻等相关人员转账补偿款共12笔合计4325342元, 其中向李XX转账补偿款445050元。还有一次以案外人的名义转账给了王XX、李XX4666342元。这仅仅是我们所知道的两笔。

  对于被执行人王XX、李XX夫妇在阆中市国土局的补偿款,阆中市法院更是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上图是阆中市法院因另一起执行案向阆市国土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证实,王XX持股的四川XXX旅游观光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成立后面再陈述)在阆中市国土局的确有补偿款。但阆中市法院没有对属于王XX的部份补偿款进行执行划扣。我们百思不得其解,为何阆中市法院一而再的放任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阆中市林业局置法律于不顾,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提取划扣款,还将部份补偿款支付给案外人,而阆中市法院也很“积极”地配合市林业局,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强制措施,而被执行人王XX夫妇在阆中市国土局的补偿款,阆中法院更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就这样,被执行人王XX、李XX夫妇在阆中市林业局和国土局两个单位的拆迁补偿款被其领完,生效判决成了“法律白条”,《协助执行通知书》犹如废纸,而我们的借款纠纷执行案也演变成了“硬骨头”。

  记得,有一次我到阆中市法院找到时任院长彭x,向其说明情况请求执行,彭x院长叫来了法院纪检组长高xx,彭x要求高xx“尽快解决”,并给我支招,叫我“打行政起诉阆中法院。”

  我们老百姓的权益受损,到法院打官司维护合法权益,好不容易赢了官司,又遭遇“执行拦路虎”,然后,还要去起诉法院?别说我们老百姓折腾不起,就算能折腾,我也不一定敢,更别说毫无胜算!

  六年前就该执结的案件,为何拖到至今未果?

  下面,来看看阆中市林业局为何拒不执行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王XX夫妇与林业局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时,我们要求参加,林业局不允许我们参加。我们与王XX夫妇商量后,借款人王XX、李XX于2014年10月4日向阆中市林业局提交了一份《还款执行书》,内容是:阆中市XXX湿地旅游度假村全部是借佘旭、王勇的款修建的,当时是将河边的房屋500平方米抵押给佘旭是事实,王XX、李XX夫妻二人同意林业局收购后,确定在收购款中扣除260万元左右偿还佘旭、王勇的借款,希望林业局财务科以借条为准,将款支付给佘旭、王勇。

  当时,阆中市林业局当场接受,同意王XX夫妇《还款执行书》提出的以拆迁补偿款还借款的要求。林业局负责人还把林业局在阆中建行给我们转款的账户号给了我,同时我也把我在建行的收款账号交给了市林业局财务科。

  但一个月后,阆中市林业局反悔称,政府征收的是王XX旅游公司的资产,没有征收旅游度假村,随后,我到该旅游公司现场查看、调查了解到,王XX、李XX夫妇在政府已决定拆迁过程中,为了获得政府更多的补偿,也为了逃避债务,而成立的“四川XXX旅游观光有限责任公司(如下图)”,但该公司没有房屋设施等任何固定资产,长期也没有正常经营,有人说可能是个空壳公司,该公司还被工商部门列入为“异常经营名录”。王XX曾亲口对我说“过几年拆迁就赚大了!”

  我曾几次申请有关部门核查该公司资产登记情况,但均被拒绝,也多次询问阆中市林业局:征收王XX旅游公司的房屋财产在什么地方?为什么不去拆除旅游公司的房产而拆除王XX夫妇早就抵押给我的旅游度假村的160平方米房屋?阆中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无言以对。很显然,这是阆中市林业局有领导在利用职权、玩弄法律,故意制造混乱、颠倒是非,只为中饱私囊!被执行人王XX曾明确告诉我,他的幺爸(阆中市国土局副局长李XX)在阆中市国土局当了20多年副局长、还有他幺爸的好友杨x(阆中国土局统征办主任)、河溪镇党委任书记任xx都是其后台。

 

  上图,据爱企查查询结果显示的该公司的股东和认缴出资情况,被执行人王XX认缴出资金额为:65.8万元。

  更为严重的是,王XX、李XX夫妇的阆中XXX湿地旅游观光有限公司法人李XX,(该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5月27日,注册地址:阆中市河溪镇何家坝村,原阆中高坎XXX湿地度假村有效期限: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法人为王XX。注册地址:阆中市河溪镇何家坝村1、2社结合部。王XX的两家公司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王XX成立新公司的目的实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和四川XXX旅游观光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被征地对象。

 

  从上图可以看到,被执行人李XX的阆中XXX湿地旅游观光有限公司在成立次年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还被列入黑名单。据我们所知,该公司成立至今从未有过经营管理。

  让我们百姓疑惑的是,王XX、李XX夫妇度假村和旅游观光公司成立不久就被征收,更离谱的是其四川XXX旅游观光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没有任何资产,却能得到巨额拆迁补偿!

  这样的拆迁补偿是否有猫腻、背后的猫腻,我们普通百姓自然是不得而知。这或许也是阆中市林业局无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为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但是阆中市林业局却选择逆流而行,成为全国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阆中市林业局拒不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行为,就是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权威、藐视法院判决。这不仅危及司法的公信力,还挑战了国家治理秩序和治理能力。

  再来看看阆中市法院在这起执行案件中的“作为”与不作为。

  阆中市林业局拒不执行阆中市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阆中市法院也对阆中市公安局的公函置之不理!这是我们阆中的“地方特色”吗?

  法院不理、被执行人“失踪”,看着家中年老的父母病重却无钱医治,走投无路的我于2016年11月18日向阆中市公安局递交了刑事控告书,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王XX、李XX夫妇拒不执行生效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阆中市公安局经研究后受案,并于2017年3月20日向阆中市法院发出公函,要求阆中法院对“阆中市林业局及王XX夫妇是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予以说明”。阆中市公安局公函如下图:

 

  根据上图阆中市公安局公函,也可证实王XX夫妇在阆中市林业局的补偿款有580万元,完全能够足额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2017年8月20日左右,负责本案的xx警官说在下周抓陈xx(王XX捏造与陈xx之间的虚假债务,由此领取王XX在阆中市林业局的补偿款),xx警官还说,抓王XX和办此案,法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对他施压。xx警官好心透露:“可以把钱拿出来,但是我的老婆怎么吃饭,孩子怎么吃饭,我工作都要搞脱……”

  阆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案件进行侦查中,阆中法院拒不提供资料,阆中市法院收到阆中市公安局公函后,同样不理不问,拒不按公函要求作出情况说明。

  阆中市法院这是在明目张胆的袒护涉嫌犯罪单位和人员。阆中市法院为何要阻碍执行自己的法律文书?是为了敛财吗?

 

  上图,是我申请的另一起执行案裁定书,阆中市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生效判决后,一直未得到履行。我于2019年申请执行,阆中市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周xx在阆中市江南办事处奎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领取的补偿款在7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阆中市法院作出冻结被执行人补偿款后,就再无任何实际执行行动,至今又是一年半过去了,不知被阆中法院冻结的款项现状如何,也不知阆中市法院为何不予划付执行款项,更不知阆中市法院为何故意将执行案件越堆越高、越拖越久。

  三起执行案久拖不决,心急如焚却毫无办法的我为了讨好阆中法院执行局局长马xx,我前往马xx在阆中的家里,请求他帮忙,尽快执行。

  我的律师代x提出,让我们以执行费的名义给执行法官刘X一万元,我们就拿了一万元给律师,由律师给刘X法官,当时我们在门外等待。律师给了刘X法官钱后,叫我们在执行完结后再给刘X法官三万元。阆中市法院执行局局长马xx针对此事向地方媒体回应称“收款次日,就让代x把这笔钱拿走了。”律师代x还向地方媒体说:“刘X把钱退了后,通知佘旭去拿,但一直没去拿。”我不知道退没退,但律师代x是在撒谎,他根本没有通知我去拿钱!

  六年来,为了借款纠纷案能得到执行,我跑遍了阆中市包括市委、市政府在内的相关部门,也遇到了一些声称要帮助案件执行的领导干部:

  阆中市农工委主任凌xx说“林业局有问题,找人过问一下”。

  金垭镇林业站袁站长告诉我,他认识林业局领导王x、还有财务科科长谢XX,他可以帮助我早点拿到执行款。之后,袁站长联系了王x和谢XX,我请他们吃饭、喝茶,送了中华烟一条。后来还给谢XX送了土猪30斤左右。并与谢XX约定,款项执行到位后,我再给谢XX三万元。

  阆中市法院副院长罗xx告诉我,他愿意帮助督促案件执行。而后来我得知的2015年8月被执行人在市林业局的补偿款就已被领完,但是在2015年10月左右罗xx副院长还告诉我,他能够帮我执行到位。这显然是故意欺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37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阆中市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并责令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的阆中市林业局限期追回款项,逾期未追回将承担支付裁定数额责任。

  眼看又至年关,春节临近,我每隔几天就会向阆中市法院询问执行进展,但得到的答复要么是“正在研究”,或者“尽快解决”、“马上办”…..已拖了六年多的执行案,不知道阆中市法院会不会采取果断措施,落实“马上办”,兑现生效判决。我们期盼法院的每一份法律文书,都能得到兑现,真正闪耀着公平正义的光辉!

  以上反映举报情况句句属实,如有不实,我佘旭、王勇(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站无关。

 

  反映举报人:佘旭 、 王勇

  电话:1878XXXXXXX、1332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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