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李浩然)近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此案中,男方擅自解除婚约,彩礼是否应当退还呢?
2019年4月,男方哈某与女方买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9月,双方家庭各自举办了订婚仪式,此后,买某便长期居住在哈某家中。2020年6月,哈某突然将买某的生活用品及衣物等送回至买某家中。不久,哈某父亲便转告买某父亲,要求解除哈某与买某之间的婚约,并提出要求买某父亲退还彩礼30000元及金银首饰等财物。
买某父亲对此十分愤怒,一方面认为哈某与买某已订立婚约,且哈某本人至今未就婚约问题同买某及家人交换过任何意见,因此,婚约尚未解除;另一方面坚持称自己并未收到哈某家里的彩礼。双方争执不下,无法就返还财物问题达成协议。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买某返还彩礼。
在审理过程中,哈某为证明给付买某彩礼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首饰的购买发票、30000元现金的银行取款记录以及介绍人、见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承办法官认为,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者单方均可解除。哈某与买某已订立婚约,依据传统风俗习惯分析,哈某主张给付买某彩礼的事实主张,可信度较高。此外,哈某提供的证据也可证明其给付买某30000元现金及首饰作为彩礼。
综上,考虑到彩礼数额、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哈某主动解除婚约以及买某在婚约解除上没有明显过错等因素,判决买某返还哈某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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