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而按照传统习俗,订立婚约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称为“彩礼”,如果双方最终未能成婚,婚前给付的彩礼如何处理呢?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民一庭便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马某与李某经人介绍于2019年12月20日相识,于2020年1月举行了婚礼,双方未领取结婚证。马某给付李某见面礼2000元,其他亲属礼钱2000元,订婚时给李某彩礼50000元。依据习俗,李某进行了回礼,并办理了酒席。2020年4月初,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回了娘家。后马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习俗送给李某彩礼。现双方解除婚约关系致使马某送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李某应依法将彩礼返还给马某。对马某给付李某的2000元见面礼及给其亲属的礼钱2000元,李某也按习俗进行了回礼,该部分礼钱不应认定为彩礼。对订婚时给付的50000元应认定为彩礼。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实际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过。判决:李某酌情返还15000元较为合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李某称马某所给的5万元是置办婚礼的钱,且已全部用于置办宴席、购买结婚用品、家具及厨房用品,且上述物品均在马某家中,请求依法改判不予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应当以自由、自愿为原则,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婚姻关系不成立时,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马某与李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给予彩礼一方要求收回彩礼,李某应当根据情况返还彩礼。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赵冬迪 魏嘉敏)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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