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生命在于运(zhe)动(teng)!
俗话又说,你永远不知道,
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
对于广大运动爱好者们来说,
在进行存在风险的活动时,
伤亡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谁来为这风险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
“自甘风险”原则已经新鲜出炉
快来一探究竟吧!
现代社会是个风险社会,尤其在竞技比赛、自助游、极限运动等领域,风险行为大量存在。针对这些风险,《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既能有效地引导人们慎重参与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又能明确责任界限,激发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
案例
张峰是个登山爱好者,周末他参加了登山协会组织的攀登活动,在快要登顶时他看到一条未曾走过的小路,出于猎奇心理,他在没有和领队打招呼的情况下单独行动,最终在攀爬过程中因意外坠亡。
说法
集体出游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意外,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和责任。《民法典》颁布之前,因进行户外活动发生意外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原告忿忿不平,被告据理力争。
这种状况,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日渐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新增加了免责事由,其中就包括“自甘风险”。拿上面的案例说,在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都不知情、明显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张峰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攀爬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应该有足够的预见性,但是他高估了自身能力,那么他要对自身的冒险行为自担风险,并为其意外坠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1月5日,我国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判决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案情很简单,一场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后,宋先生将对手周先生告上法庭。他诉称,被对手的扣球击伤右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经审理,法院认为,宋先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周先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该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决驳回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温馨提示:
如果你是一个热爱运动和参与活动的人,作为参与者,请注意:
① 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② 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③ 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曲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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