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追剧学法】之《阳光之下》(二)

发布时间:2021-01-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上期我们说到了“背负半部刑法的男人”申世杰,在犯案后销声匿迹,几个月后,一个叫做封潇声的人出现在了女主角柯滢的面前,并开始有意接近她...

  女主角柯滢在看到封潇声的第一眼就仿佛看到了申世杰,无法抑制内心的恐惧,面对柯滢的质问,封潇声竟丝毫没有隐瞒,直接承认了自己的身份和罪行。“杀你太简单了”,接下来,他对柯滢展开了疯狂的报复行为:他在柯滢的住处装满了摄像头,监视着她的一举一动,不仅电话恐吓还邮寄成人用品,还指使他人羞辱柯滢。封潇声的报复让柯滢陷入无尽的黑暗和恐惧之中...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具有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柯滢发现封潇声的真面目后,告诉了负责调查抢劫案的陈警官。陈警官才刚刚根据线索展开调查,就因车祸去世了。这背后正是封潇声指使他人杀害了陈警官。不仅如此,封潇声还将知道他真实身份的小弟一一杀害。杀人灭口,还指使他人杀害警察,犯故意杀人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后,封潇声为了进一步掌控柯滢,逼迫柯滢与未婚夫杨远泽分手,远泽气愤地来到封潇声公司讨要说法,封潇声以“正当防卫”的理由,对其进行了殴打,甚至教唆手下砍掉了他的一节手指。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剧情发展过半,被封潇声掌控的柯滢摆脱了前期的慌张、焦虑、恐惧,开始主动出击,利用自己的冷静与智慧,不断采取反抗手段,得到了封潇声的信任,进入了其公司收集封潇声的犯罪证据。最终,柯滢会和警方线人小武联手,协助警方将封潇声和他身后的犯罪组织绳之以法。

  总的来说,在电视剧《阳光之下》中,观众不仅能看到女主角柯滢坚强不屈的女性形象,还能每一个人都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无名英雄,彰显了平民英雄不畏强暴的机智和勇敢。本期【追剧学法】就到这里啦,我们下期再见!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王佳慧)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