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刘晨 李毅)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一起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硅藻土矿井的行政处罚案件。
长白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长白县某硅藻土公司在辖区内某林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硅藻土矿井。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被开垦林地面积为1000.5平方米。
白山市林业局认为,长白县某硅藻土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对长白县某硅藻土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罚款人民币10005元(1000.5平方米, 每平方米收取1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催告书已经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但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法定期限内长白县某硅藻土公司未履行。白山市林业局向长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公民、法人合法承包的林地,也不能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长白县某硅藻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不仅要缴纳罚款,还要恢复林地原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