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李某和张某相识,李某称张某于2017年11月向其借款10万元,李某将10万元现金出借给张某,当日张某未向李某出具借条。后在李某的催要下,张某将案外人那某的57亩苜蓿地每年按1.5万元承包费计算,由李某耕种两年,折抵了3万元。剩余7万元在2018年1月27日张某向李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张某向李某借现金70,000元。李某依据该借条主张张某欠其70,000元未偿还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裁判】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中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李某称,2017年11月份借给张某10万元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张某称该借款未实际发生,其并未收到过李某给其出借的10万元现金,该借款只是在打牌时张某输给李某10万元的赌资。李某对其主张的出借行为没有向法院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双方于2017年10月相识,双方之间并无任何经济往来,且关系一般,李某称张某向其借款是发生在2017年11月份,李某出借的该笔金额并非小数目,且在借款当日没有要求张某向其出具借条或欠条凭证,李某该出借行为的发生与生活实际不相符。结合被告在法庭中的陈述及其向法庭出具的案外人张某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案外人张某与本案李某、张某一同有打牌行为,确实在一次打牌中张某输给李某10万元左右的赌资,李某亦认可其与案外人张某及张某三人之间有过二三次的打牌行为,综合上述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张某能够对借条形成作出合理说明,故李某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与张某之间形成实际借贷关系,李某主张张某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赌债不仅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造成严重影响,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指数的提升。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形成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广大人民群众应远离赌博。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李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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