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伊宁县英塔木镇的木某于1998年8月21日,与妻子先某登记结婚,2000年11月4日,女儿乃某出生。女儿出生后,先某便回到娘家坐月子,在此期间,木某与先某之间产生矛盾,双方因此开始分居至今,时间长达21年之久。
因分居时间较长,先某想要与木某离婚,于是来到村委会让村干部们协调解决一下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问题,木某为人性格比较内向,不善与人沟通,也不愿到村委会解决问题。先某跑了几次村委会、司法所都没有结果后,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2021年1月,先某再次来到村委会要求解决其与木某的婚姻问题,村委会便联系法院,请求法院能够帮助调解。2021年2月9日,伊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组法官吐露翁娜依·苏力坦带着书记员来到木某家中。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表示婚姻问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去民政局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多懂一些法律知识,这个问题也不至于拖这么久。二人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结束了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伊宁县法院 吐露翁娜依·苏力坦)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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