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袁某遇到一件烦心事,几年前向左某借的钱明明已经还完了,却还是被左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偿还借款。
2015年4月,袁某因需用钱向左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借款期限为1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袁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左某多次催要,袁某用一辆铲车和一辆奔驰牌小型轿车抵顶借款,并将车辆交付给左某,左某随即将借款合同原件交给袁某。事后,左某欲处置车辆,也曾与袁某进行过简单沟通,袁某明确表示奔驰轿车的处置价格过低,但左某还是以2.6万元、8.5万元价格出售了铲车和奔驰轿车。现左某又将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那么,袁某到底该不该继续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以奔驰轿车及铲车抵顶债务,已经过左某同意,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左某对财产的价值已经有所预判,其受领抵顶车辆并将借款合同原件交还给作为债务人的袁某,可视为双方以物抵债的行为已经完成。本案中,债务人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法院对左某要求被告袁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什么是以物抵债?
法官释法:
以物抵债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如本案中袁某以车辆抵顶借款。
50万元借款,左某最后只拿到十几万元,冤不冤?
法官说:
本案中,抵顶车辆的出售价格由左某自主决定,出售对象亦由左某自主选择。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不同的出售对象对拟出售财产的价格会产生影响,袁某对此无权干涉,且左某在处置抵顶车辆时和袁某进行了简单的电话沟通,袁某明确表示奔驰轿车的处置价格过低,但左某仍然按自主决定的价格将车辆出售,因此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左某自行承但。
法官温馨提示:
以物抵债作为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债权人如同意以此种方式清偿债务,就应先预估好抵债物是否能够足额偿还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如抵债物价值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应与债务人重新协商。
(柳河县人民法院 都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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