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苏杭)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总会以醉驾、肇事逃逸等作为免赔的理由,那么驾驶人在醉驾的情形下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呢?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官接到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该案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害,原告杨某某受伤住院治疗。杨某某出院后,找到付某某及保险公司,要求双方对其医疗费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及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柳河县人民法院。
办案法官受理案件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据了解,在事故发生时,被告付某某处于驾驶证暂扣状态,且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付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正处于投保期间。由于被告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驾状态且处于驾驶证吊销期间,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的损失。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希望促成双方和解。被告付某某认为,自己购买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承保人系醉驾,不同意赔偿原告杨某某的损失。在调解未果的情形下,办案法官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承保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人身损失,不包含财产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判决被告付某某赔偿杨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修理费、鉴定费等合计25901.5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杨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84334.5元。
驾车出行应谨慎小心,拒绝酒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购买车辆保险并不能免除驾驶人违法驾驶的责任,莫抱侥幸心理,安全才是关键。“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真的不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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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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