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王静)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审理了一件男子因婚后财产分割不满状告前妻的案件,这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为何又产生矛盾纠纷而诉至法庭?
原告小牧与被告玲玲于2020年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后小牧发现玲玲在离婚时有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小牧与玲玲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20万元人民币、三笔债权2万元、10万元、29万元人民币,并且申请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玲玲名下实际存款的50%。
经审理认为,小牧所说的20万元共同财产已给其子女结婚所用,不予支持。对于小牧主张的债权2万元,玲玲仅认可1.96万元,且小牧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为2万元,故应对1.96万元予以分割,每人分得债权0.98万元。对于小牧主张的债权10万元,玲玲辩称该钱款数额为13万元,在离婚时已经分割偿还完毕,对此小牧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债权属离婚时未予分配的财产,故对该项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对于29万元债权,玲玲称钱款已打入小牧银行卡内,与小牧每人分得14.5万元现金。经查实,29万余元的钱款确实打入小牧工行卡内,可以认定原玲玲对29万余元的钱款已处分完毕,对于本次又主张予以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小牧、玲玲的共同债权1.96万元,小牧享有0.98万元,玲玲享有0.98万元。驳回小牧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在婚姻无法存续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可以理智作出离婚的选择,对财产公平分割,才能使双方避免由离婚带来的矛盾激化,真正的做到好聚好散。同时,希望夫妻在缘分走到尽头的时候可以坦诚相待,避免因不当的行为引发矛盾,带来不能承受的不利后果。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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