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陈某某与伊宁县某乡镇农村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期限为2017年至2020年,贷款金额60000元,其妻子在某某也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2019年,陈某某分两次从该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共计60000元,2020年,陈某某不幸去世,贷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来到陈某某家中要求在某某还款,在某某拒绝还款,2021年1月25日,该农村商业银行将在某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
1月30日,伊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组法官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在某某家中进行诉前调解。开始,在某某否认欠款,称对过世的丈夫陈某某贷款的事不知情。当银行工作人员拿出在某某签名的贷款合同时,在某某表示签名不是自己所为。法官便提出,在某某对签名有疑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一听鉴定需要承担鉴定费,在某某便承认签名是自己的,但丈夫是家里的劳动力,现在丈夫去世了,自己是个家庭妇女无力偿还。
在某某的家是新盖的二层小楼,位于乡镇的主街道旁,二楼是在某某家,一楼为门面房对外出租,陈某某之前借钱就是为了盖这个房子,在某某的两个女儿均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了解这些情况后,法官向在某某说道:“银行贷款合同上有你的签名,你不能以‘我不知道’为由就拒绝还这笔贷款。当初你丈夫贷款也是为了盖这个房子,现在房子盖好了你和女儿们享受着,这笔债难道就跟着你过世的丈夫进了棺材吗?你住在这里安心吗?你的小女儿刚毕业,工作还在实习期,如果你因为这笔欠款而失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你女儿将来工作政治审查都会受影响。”
经过法官一番悉心调解,在某某思想终于有所松动。
2月8日,在某某主动来到银行偿还了1万多元的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该案得以顺利调解。
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本案中,该笔60000元的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丈夫去世为由而拒绝还款。丈夫去世,妻子作为共同还款人,亦是遗产继承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伊宁县人民法院 来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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