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张乐乐)4月12日,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买卖信用卡信息涉及洗钱、诈骗等多种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从他人处以1000元和4000左右不等的价格购买个人银行卡和单位结算卡“四件套”(信用卡、开卡人手机卡、银行卡u盾、开卡人身份信息)及关联密码后,将个人银行卡加价300—900元、单位结算卡加价2000元卖给被告人苏某等人,并按照苏某的要求将手机卡、U盾等物品邮寄到指定地点。被告人林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共101套,苏某买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60余套,其中涉案信用卡流水64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苏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对被告人林某、苏某分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非法收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流出后,不仅仅会损害持卡人的切身利益,很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贩毒等类型的犯罪,因此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一张就构成犯罪。作为持卡人一定要保管好银行卡“四件套”,不要贪图小利,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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