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 专项监督护粮安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一男子从公司副总降为客房服务员,获赔29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郭丽)现代社会职场竞争激烈,职场人士实属不易,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打工人雪上加霜。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擅自让员工待岗并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劳动纠纷案件。

  员工有点委屈:为公司工作十六年,到头来却遭到恶意降职

  罗某于2004年入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1月被外派到位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的某置地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5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于2019年6月25日到期后,同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26日,罗某的工作岗位变更为副总经理兼行政总监。2020年2月,该公司以疫情为由擅自决定让罗某在家待岗,同年10月28日公司通知罗某复岗,并于11月23日以罗某不符合岗位标准为由单方决定将罗某从副总经理降为客房服务员,月工资从一万多元降为两千多元。罗某对调岗降薪不满向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法定期限内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操作是否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罗某与某置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要变更合同内容,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该公司未通过民主程序也未与职工协商,擅自决定让罗某在家待岗,并且在复岗后又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变更了罗某的工作岗位,侵害了罗某的正当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判决:

  2021年3月30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置地有限公司与罗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判令该公司支付罗某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9万余元。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判决生效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置地有限公司并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某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强制执行冻结了相应的案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文化不是口号,是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对员工予以关怀而不是侵权。劳动者对企业来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在职场中受到了违法管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