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恋爱期间给付的财务,是彩礼还是普通赠与?
彩礼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财物,其给付的成立是以最终结婚为条件。
普通赠与的认定,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感情,男女自愿并非迫于当地风俗习惯赠与,不以登记结婚为条件。比如男方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婚前的大额赠与,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如果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未实际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如果是出于纯自愿的感情赠与,与彩礼有着本质不同,因此,对于男女双方之间为表达感情,并非基于彩礼习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即使金额较大,司法也不宜过多干预,应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
婚前男女之间的资金来往,也有可能是借贷,对于一方主张未借贷关系的,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3、能否将代收彩礼的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对于代收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被列为被告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作为被诉主体。男方将彩礼交于女方父母这是一种地方风俗习惯,当男女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同居关系无法继续进行时,作为接受彩礼的父母,负有部分或全部返还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作为被诉主体。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如果将女方父母共同列为被告,则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对该问题给予答复: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都可能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不一定意味着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将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近亲属的,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判决女方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4、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闪婚闪离,彩礼需退还吗?
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三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并没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就是说,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还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5、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
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
但是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彩礼本是美好的象征,不应变成冰冷的金钱数字,更非“婚姻买卖”。进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应是幸福美满,而不应该是负债累累。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高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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