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媒体不断崛起,电梯广告已然作为一种新型广告媒体,遍布各大住宅小区。在业主往返密集的小区电梯里、公告栏上、公共通行的墙壁上均能看到形形色色的各种广告,这些广告也给小区带来了额外收益,但是该收益应归谁所有呢?
针对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来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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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的电梯等属于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小区电梯广告费等公共收益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应按照约定进行分摊、分配,没有约定,则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的比例来确定。
物业拒绝支付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怎么办?
首先业主先找物业谈,并给其发律师函。无果后,业主可以要求街道、居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不分收益,业主是否可以不缴纳物业费?
原则上还是要缴物业费,但可以主张部分扣除。在法律上有抵消制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相应的费用,物业是债权人。而同时,在履行物业合同过程中,物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财产获得了广告收益,那就意味着物业实际上欠了业主钱,等额部分就可以抵消了。但必须注意,仅等额部分可抵消,不能以物业存在广告收益为由恶意欠缴物业费。
为什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要规定“扣除合理成本”?
明文规定扣除合理成本,主要是考虑了物业公司在电梯广告招租及维护中确实产生了一些合理成本费用,另外这样规定也不至于打击物业公司的积极性,让物业更加积极招租,避免资源的闲置。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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