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有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遗嘱等优先,不适用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法定继承情况下,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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