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钱、偷食物、偷珠宝……无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走了什么,它都是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偷酒精.....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10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询被告人张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原系梅河口市XX有限公司酒精车驾驶员。2020年10月24日晚上,张某某将白天被公司安排运输的31.8吨酒精排放到好友运输车内,获利24000元。后因担心被发现便向酒精车内注水,导致公司共损失酒精7.63吨,价值45017元。在被公司发现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赔偿公司全部酒精款20万元,获得公司谅解。
虽获得公司谅解,但犯罪是事实,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某到案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从宽处理。社区矫正部门经调查评估,认为对张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危害较小,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自食其力才是人间正道,不劳而获只能自食恶果,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否则接下来迎接你的将会是正义的审判。(陈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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