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欠下债务,第三人能否代其偿还?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了一起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案件。
执行过程
宋某与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审理,判决姜某偿还宋某欠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姜某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宋某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立即立案执行。经查,姜某已不在本地居住,现住址不详。电话可以拨通但是却无人接听。执行局通过短信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并未收到回复。执行局随后采取了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某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被申请人姜某迫于压力,承认其对第三人存在债权,可以用此债权抵债。本院通过对第三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了该第三人对姜某存在到期债务未偿还的情况。经过宋某与姜某、第三人共同协商,决定由第三人代为清偿该笔欠款,清偿完毕后姜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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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这些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67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峰回路转都源自执行法官的坚持不懈,细心调查。本案中,被执行人起初不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未如实报告个人财产状况,经过执行法官多方联系后,被执行人才松口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大大提高了执行办案的效率。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干警将继续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不断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郭丽)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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