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12岁时遭到继父张三的性侵,小雨的母亲顾及小雨的名誉不敢声张,选择了离婚,默默带小雨搬走,也没有公开寻求法律保护。长大后,20岁的小雨变得更加坚强勇敢,学习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她不想轻易放过张三,打算向法院起诉追偿,此时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法院能保护小雨的权益吗?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他们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线机会,《民法典》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对被性侵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周到的保护,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和人文关怀。如果儿童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小宇6岁时遭到了邻居李四的性侵害,由于害怕和不懂,小宇一直没有将此事告诉家长。在19岁时,已读大学的她终于鼓起勇气去找李四要求赔偿和道歉,李四担心一旦她宣扬出去自己名声就坏了,便写了书面道歉信,并口头承诺赔偿。但此后李四玩起了失踪,小宇也由于忙于学业和生活没有全力去找李四要求履行赔偿,只是抽空去当初李四住的房子找找。直到小宇27岁,李四才回到了当初居住的房子,小宇找到李四要求履行赔偿的承诺,李四以事发超过二十年为由拒绝赔偿,小宇还能否主张赔偿请求权?
“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睡眠者”,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会有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发生,为此,《民法典》中作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据此,虽然事发已超过二十年,但是小宇一直没有放弃赔偿的要求,李四的消失也不是小宇怠于主张赔偿导致的,此情况应属于“有特殊情况的”,小宇存在正当的事由可以申请法院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完善了未成年人受性侵民事赔偿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设立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仅是为他们保留了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是兼顾原告救济与被告公平、彰显民法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同样也是回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需要和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要求。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令人感到震惊和痛心,此类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除了依法对侵害人进行严惩、加强普法宣传之外,监护人及学校等也需要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一道稳固的防范侵害“防火墙”。当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在保护好其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向司法机关、学校、妇联等寻求帮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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