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成年后一直和其父母生活在一起,但渐渐的,张三开始嫌弃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父母年老多病,不愿意照顾因病不能自理的父母,经常给他们脸色,说难听的话。一次机会,张三离开家外出打工,从此音讯全无,更没有往家里寄过一分钱。被遗弃的老人只能守着乡下的危房,在乡亲们的帮助下过日子,最后带着遗憾去世。听闻父母死讯的张三回到家乡,想要继承父母在世时出资修建的房屋,他能如愿以偿吗?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在我国,赡养老人既是子女的道德责任,也是子女的法律责任。然而,有些人为人子女不仅不尽孝道,对父母不管不问,甚至还会遗弃、虐待父母,在父母去世后没有悲伤难过,而是关心遗产的继承,其行为令人发指。子女遗弃、虐待父母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甚至涉嫌犯罪。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天经地义,但是遗弃被继承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张三无权继承其父母在世时出资修建的房屋。
但是,如果张三在父母生前对自身错误行为认真悔改,并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争取父母的原谅,那么在父母过世后,张三是可以继承房屋的,因为《民法典》新增了宽宥制度,即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制度体现了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