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玛纳斯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车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车的被告人梁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8日01时55分许,被告人梁某明知被告人车某与其共同饮酒,仍允许车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搭载着自己及刘某从乐土驿镇某餐厅门前驶出,饮酒后的二人怀着侥幸的心理沿乌伊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河二队涵洞路段处时,与道路中间设置的水泥隔离墩相撞,造成刘某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案发后,被告人车某、梁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玛纳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被告人车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被告人车某驾驶在道路上行驶,车某和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车某和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作出以上判决。该案是玛纳斯县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法官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教唆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郑光辉)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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