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王某妻子十年前病故,后经人介绍,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
近日,一场车祸夺去了老人王某的生命,肇事者支付死亡赔偿金30万元。刘某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赔偿,应当归其所有,王某的儿子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比照法定继承分割。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刘某与王某的儿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或丧失的补偿,而不是对死者自身的补偿。因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是对死者遗产的继承。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
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所以不应当适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的原则。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了死者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的大小,决定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王某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其配偶刘某和王某的儿子,从两人与王某的生活紧密度和经济依赖度看,王某的儿子已分家立户,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与死者配偶相比较小,因此,死者配偶应当适当多分。法院依法酌定刘某得到的分配比例为60%,即18万元。王某的儿子得到的分配比例分别为40%,即12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晨)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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