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分子的电信诈骗花样让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那么你知道吗?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若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租借人、买卖人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小王看到别人发广告收卡,为了挣钱的他以每套1000元至1600元不等的价格,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及相关的电子银行U盾贩卖给他人。结果可想而知,他的多张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违法所得赃款金额达到三千多万元,小王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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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醒:
1.不要轻信“刷单”“跑分”违法兼职招聘广告,一定要提升个人法律和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办理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及时予以办理注销,不要随意丢弃、买卖。
2.银行卡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有人本人使用,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
3.自己办理的手机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也不要买卖、租赁给他人使用。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张俊)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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