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
案例:
原、被告双方已结婚20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男方在外经商养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姻关系,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后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准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案件承办法官对男方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阐明家务补偿金的本质并非用金钱取代一方的家务劳动,而是女方作为“全职太太”难免会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失去事业发展机会,因此,在离婚时给予女方适当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男方在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后,同意支付女方20万元作为其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规定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等无形中的牺牲。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一个更加倾斜性的保护。
这样,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张俊)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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