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李良)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2021年3月底,在东丰县黄河镇文福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人张某某系东丰县某镇居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南侧路口桩相撞,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东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示: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不饮酒驾车,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身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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