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关某通过宋某购买加油卡,但其向宋某转账48000元后并未如期收到加油卡,经过多次催要,宋某始终未按约定交付加油卡或偿还转账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某将宋某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宋某返还用于购买加油卡的转账款合计48000元。
原来,关某与宋某是同事关系,宋某说有渠道能够购买到便宜的加油卡,即通过案外人刘彦(化名)代为购买,500元能买到一张价值1000元的油卡。关某先后三次付给宋某128000元用于购买加油卡,前两次宋某按约定交付了加油卡。2020年5月,关某第三次付给宋某48000元购油款,而宋某收到钱后,既未给原告购买油卡,也未将钱退还给关某。庭审中查明,宋某确实将48000元转给了刘彦,而刘彦因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被判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4522元,返还包括被害人关某8000元、宋某7300元。
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上诉刑事案件部分卷宗,其中,关某在接受询问时自认:一共被诈骗48000元,转给宋某48000元,然后宋某把钱转给刘彦。关某前后共支出128000元购买油卡,实际获得油卡120张价值120000元。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关某作为受害人受到刘彦诈骗8000元,并判决刘彦返还关某8000元,已经弥补了关某的实际经济损失。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关某前后共支出128000元,获得油卡120张价值120000元,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关某作为受害人受到刘彦诈骗8000元,并判决刘彦返还关某8000元,已经弥补了关某的实际经济损失,故不予支持关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前面说到的不当得利又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简单来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另一方受到损失;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只有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成立不当得利,受损人才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若违反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则应当视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对于较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降低交易风险额保证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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