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经常会出现作为原告的被侵权方乘坐车辆自身存在过错的现象,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责任划分上也经常就该现象争执不下。若出现以上情况,被侵权方是否需自负一定的责任?本期以案释法将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案例:
2021年5月10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曹某某等三人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9日,被告王某某驾驶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追尾同向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农用手扶车,致李某某及同车乘员曹某某等三名原告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三名原告扣除交强险部分后自负10%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王某某和李某某承担,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7:3。
本案争议焦点:
一、被告李某某作为被追尾一方,为何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李某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驾驶机动车,该行为系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之一。
二、原告为什么自负10%的责任?
被告李某某系无证驾驶农用手扶车,农用手扶车禁止载人,三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三人违法乘坐农用手扶车,对损失后果的产生也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酌
三原告自负10%责任。
法官后语: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不要图一时便利以身涉险,得不偿失。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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