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1日凌晨6点钟左右,被告人马某到木垒县曼某家,两人喝了一瓶白酒,2020年1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木垒县Y442东沈线3公里+200米处,沈家沟某单位门口时被木垒县沈家沟警务室民警查获,警务室民警因出警原因将马某暂留在某单位值班室内,随后马某以买烟为理由在旁边商店内又喝了一瓶啤酒,13时许木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54mg/100ml,后将其带至木垒县医院进行出血化验,并将血液发往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鉴定,鉴定结果为:218mg/100ml。
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且酒精含量高,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称“开车途中没有公安机关查获,因此要求缓刑”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取血样前再度饮酒,以掩饰之前的酒驾行为,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应当认定为醉酒的意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意义
事发当天警务巡警将被告查获后将其暂交给某单位值班人员看管,但被告人不听看管人员的劝说再次出去饮酒,应当以逃避法律追究责任来追究刑事责任。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的意见。
酒后驾车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由于酒精麻醉作用身体无法自控,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很大,危害社会治安,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法官提示:请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爱惜身体和家庭,遵守交规,做一个合法守规的公民。 (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胡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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